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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17    作者:韩鸿友 孙长青    发布:孙长青     点击:22 次






许昌学院文件




院政科〔2021〕5


   




关于印发《许昌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



校属各单位:

《许昌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学院

                                                            2021 5 19  





                       许昌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 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 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 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等 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许昌学院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 有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等。

第三条 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 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科学研究中,必须如实记录和反映试验结果、统计 资料;

四)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 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





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 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 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 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 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 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七)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 出版社等正常渠道,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 等。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

道德规范: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 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 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非法出版图书或盗版图书;

四)在与自 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 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 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请他人替代撰写并发表作品,或替代研究并发布科研、 学术成果,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 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 明材料;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 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当经过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 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 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规定,并做广泛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学历学位申请、项目审批和 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严重违 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 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 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 道德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涉 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线索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 建议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对有 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上报院长办 公会。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决定对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 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许昌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 5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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