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文件
院政科〔2021〕4 号

关于印发《许昌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许昌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学院
2021 年 5 月 10 日
许昌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员工从事 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 用与高效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 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部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
学校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属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馆、 部、处、科技企业、后勤服务企业及附属单位( 以下简称“所属 单位”)。
学校师生员工是指我校所有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在读本 专科学生、研究生、各类进修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为我校所有的、受法律 保护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
包括:
(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三)植物新品种权;
( 四)商标权(含校名、校徽和各种服务标记);
(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六)新药、新生物制品;
(七)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 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许昌学 院 ” 及 许 昌 学 院 的 徽 、 标 ( 包 括 英 文 名 称 XUCHANG UNIVERSITY 及其缩写)享有专用权。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 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 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包括:
(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
(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成果;
( 三)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 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 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学校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成果;
( 四)凡利用上级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的资金、仪器 设备、零部件及材料、图书资料、网络资源或不向外公开技术资 料等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 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 享有。
第七条 为完成学校及所在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 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包括:
( 一)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
( 二)主要利用学校物质和技术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 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的职务作品。
第八条 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
学校享有。
第九条 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 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由 学校享有。
第十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技 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 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学校派遣出国(境) 以及派遣到国内其他单位学 习或工作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留 学生等在国内外完成的智力成果,以及在校期间已进行有关研究 但在校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智力成果,应当事先与接受派遣 的单位签订协议,原则上学校应为知识产权独占单位。
第十二条 非职务发明(设计)需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 须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 批。 申请被批准后,相关知识产权归师生员工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及职责
第十三条 科研处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各院 (所、中心、实验室)由科研工作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在 申请知识产权审批环节中,对申请内容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主要职责
( 一)普及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接受师生员 工知识产权咨询;
( 二)制定和宣传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 三)负责职务发明创造成果以及作品等的申请或登记、保 护和运营管理;
( 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登记、整理和归档;
(五)培训知识产权管理骨干,为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法 律咨询;
( 六)帮助本学校教职工生进行科技查新、专利培育指导;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付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其持(所)有的知识产权或 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合资(作)方签订合同,并对 该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进行评估,明确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 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股权由学校持有。
第十六条 |
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涉及的申请费、实审费、证 |
书费、维持费、 |
年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 |
第十七条 |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获得现金收入或股权权益的, |
学校按照《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 发明创造人员及所属单位进行分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 事人改正,并按第十九条给予处罚。
( 一)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
犯学校知识产权及其资料和数据;
( 二)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 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
( 三)泄露、擅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 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
( 四)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的 知识产权;
( 五)对造成学校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负有一定责任;
( 六)其他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侵犯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 失、损害的,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学 校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造成学 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可以开除其公职;构成 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专利管 理办法》( 院政科〔2011〕16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规定与上级 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党政办公室 |
2021 年 5 月 1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