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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与设计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5-12-31    作者:    发布:乔浩楠     点击:0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升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许昌学院在校生转专业管理规定》院政教〔2024〕29 ,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 以最优化发挥教学资源效能、助推有能力学生实现愿景为前提,依据学院专业设置转入学生容量和接收申请(选拔)条件,原则上各专业一年级接收不超过该专业当年计划招生人数的15进行筛选,最终通过考核的方式,以该专业5接收所转专业学生。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牵头,各专业教研室、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落实。

第七条 学院设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学秘书、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组成,成员总数不少于9人。

第八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确定拟接收人数,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包括:各专业接收计划、转专业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接受学生咨询。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转专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二)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关高考选科要求;未实行新高考的,符合转入专业录取的文、理科要求,及高考专业成绩要求;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注册手续齐备,已完清拟转出专业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五)过往学期,各科成绩优秀,达到学科学分绩点。

省外学生高考的专业成绩,不是100分制的,按100分制换算;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一)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三)跨招生批次、招生类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入学途径申请转专业的;

(四)经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申请转出该专业的;

(五)过往学期,成绩不及格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六)不符合拟转入专业高考体检要求的;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或转学进入我院的;

(八)招生科类文科综合专业与理科综合专业不能互转,各招生批次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艺术类高考专业课内容差异较大的专业不能互转;

(九)上级部门或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章 优先接收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的,接收各专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予考核接收:

(一)学籍异动后,复学年级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

(二)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服现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服役期满2年及以上,退役后凭退出现役证明申请转专业的,符合第九条规定且不受第十条相关条款限制并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的,通过学院考核后应予优先接收(考核时间与转专业考核同步进行),且不受转入专业接收数量的限制。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现就读专业所在教研室或辅导员提交转专业申请,汇总后报教学管理办公室。

(二)转入专业教研室和教学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学生进行基本条件初审,再由转专业领导小组复审,最终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后,结果由学院负责发布。

(三)转入遵照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接受学院的监督。

(四)转入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 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完成当前学期所选课程的学习,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 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修读。学生转入前已获得的学分可以进行学分认定的,按相关要求进行转换;若存在尚未修读的与不能转换认定的,应予补修。

第十 学生转专业后,其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按转入专业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 转专业工作全程接受学院师生监督,教学管理办公室和各相关专业教研室、辅导员等受理相关质疑。

第十九 在转入公示期有异议的,须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教务办提出,收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本办法由美术与设计学院负责解释,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学管理办公室承担。

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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