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非遗传承工作,推进非遗项目传承和保护,提高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是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由非遗传承示范基地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旅游和广电局、非遗传承机构、非遗专家、非遗代表、群众以及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是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把握非遗传承的方向,选择符合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非遗项目。
二、对选定的非遗项目进行调研和整理,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撰写非遗保护申请文书。
三、对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评估,对不达标的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进行整改。
四、协调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和文化、旅游和广电、及时解决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各类疑难问题。
五、定期召开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联席会议,分享各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经验和做法。
六、组织各类非遗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章 投资与保障
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文化、旅游和广电局、非遗传承机构、非遗专家、非遗代表、群众和其他有志于推广非遗文化的人士。
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应组织开展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对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进行财政补贴支持;非遗传承机构和非遗代表应积极申请各类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专家和其他有志于推广非遗文化的人士应积极出资支持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地方政府要为非遗传承示范基地提供必要的土地、场所和基础设施保障,为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章 评估和考核
非遗传承示范基地每年进行一次专业评估,评估主要内容为: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保护措施、传承效果、活动效果和社会影响力等。
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被评为不达标的,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将对其进行整改,直至达标为止;连续两次未达标的将被取消其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六章 奖惩制度
对于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在非遗传承工作和社会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将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撤销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制度由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