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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相与向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02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杨海文     点击:0 次

院政学〔201930

第一条 为规范相与向上奖学金项目执行,保证奖学金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我校考取高水平研究生院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以权威机构发布的高校排名为主要依据确定获奖学生,原则上每年奖励人数为10人,奖励标准根据当年资助资金的额度设定。

第四条 受奖学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

(四)学习努力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本科学习阶段学业成绩优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本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仍处于处分期内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其他经认定不符合本奖学金奖励条件的情况。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依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要求,汇总并提交当年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名单。

(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权威机构发布的高校排名,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名单无异议后,获奖学生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许昌学院相与向上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

2.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四)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学校相与向上奖学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最终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为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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